案例一
2020年1月5日,在昆阳镇平鳌路与昆鳌大道交叉路口,刘某驾驶浙CC128*重型自卸货车右转时,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林某死亡。
刘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时思想麻痹,未观察右侧同向车辆的动态,未让同向直行电动车先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2020年4月9日,罗某驾驶浙CC320*重型自卸货车途径鳌江镇埭头村路段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车发生刮擦,致使电动车失控倒地,继而车辆后轮碾压倒地的电动车乘员(徐某,系电动车驾驶人妻子),造成乘员徐某当场死亡。罗某被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罗某驾车行经事故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同车道车辆通行情况,未确保安全,造成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2020年8月24日,李某驾驶浙C5997*重型自卸货车行经水头镇方圆大道与雁湖西路交叉路口时,车辆右转弯时,车身右侧碰撞电动车,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廖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该案件还在调查处理中。
每一次的交通事故都是几个圆满家庭的支离破碎,每一次铤而走险都是在加速自己生命的进程。在此,平阳交警还望每一位工程车(渣土车)驾驶员能做到对他人负责、对自己负责。严格依法依规行车,加强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每一次出车都平安归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