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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路、铁路也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12  来源:中国公路网  浏览次数:1352
核心提示: 日前,省有关部门公布了《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试行,征求意见稿)》涉及安徽部分内容,并从即日起至12月21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热心读者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ahscjb@126.com。  35个自然
  日前,省有关部门公布了《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试行,征求意见稿)》涉及安徽部分内容,并从即日起至12月21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热心读者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ahscjb@126.com。

 

  35个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进入

 

  根据征求意见稿,安徽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安徽省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5个自然保护区内,除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和调查活动,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除经批准的参观考察、科普宣教及驯化、繁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取水等活动外,禁止在实验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环境以及景观的生产设施。

 

  保护区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禁止新建及改扩建(除按现有等级维护外)公路、铁路和其他基础设施占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40多个风景区内禁止建宾馆、招待所

 

  在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安徽采石风景名胜区以及安徽省黄山风景名胜区等40个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除经批准确需引进以外,禁止向风景名胜区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禁止进行影响和破坏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水源保护区禁止游泳和垂钓

 

  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安徽省龙潭水源地等17个水源保护区以及安徽省合肥市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水源地等12个水源地,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建设畜禽养殖场、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禁止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禁止输油管道通过保护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设墓地;禁止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人口定居

 

  黄山世界地质公园等18个地质公园内,特级保护区(点)除经批准进入人员外,禁止游客进入;禁止设立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一级保护区,除必要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禁止机动交通工具进入。二级保护区,除设立少量地质旅游服务设施,禁止设置影响地质遗迹景观的建筑。三级保护区,除设立与景观环境协调的地质旅游服务设施外,禁止建设楼堂馆所、游乐设施等建筑。

 

  太平湖国家湿地公园等26个湿地公园则禁止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禁止擅自猎捕野生动物,禁止违规捡拾鸟粪;禁止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人口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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